案情简述
A建筑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公司,其通过投标的形式,取得了B公司公开招标的建筑某大厦的工程。
后A建筑公司依公开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数额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之后双方后又签订了三份协议,对原已备案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变动。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A公司要求B公司依据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后签订的三份协议中,对原已备案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将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较大变动,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与备案合同相比,已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双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后签订承包协议应认定无效。
律师点评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把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中标合同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备案合同与后续合同存在不一致时,法院也会会应考察其是否满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最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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